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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复印的若干规定

作者:医教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16/3/15 9:06:53    点击量:475    【打印文章】
为使患者享有知情权同时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按照《浙江省执行<消法>的办法》第二十五条,再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制度,对病历查阅或/和复印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本人有权要求查阅或复印病历首页、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出院记录、医嘱单、各种辅助检验检查报告单。
二、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和复印上述资料。
三、 除上述之外人员须有患者的委托才可查阅和复印上述资料。
四、 查阅或复印上述资料的要求经医教部同意签字后,由病案人员在场时给予查阅或复印。
五、 查阅或复印上述资料时请出示或提交以下证件:
(一)患者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患者委托书
(三)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四)司法部门或保险公司对委托人的介绍信
六、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医师直接与医教部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八、 按规定收取复印成本费0.5元/张,并由医院财务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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